產品發表會現場,舞台上有大型LED螢幕牆與暖金聚光燈,講者站在台上,台下前排媒體舉相機拍攝,後排來賓就座

產品發表會怎麼辦?先決定辦給誰看,其他問題才有答案

作者|RED SPACE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老闆在會議上丟下一句:「下一季的新品,辦一場發表會吧。」

會議結束,這件事落到你桌上。你打開新的簡報檔,第一頁停在那裡很久——因為你不知道該從場地開始想,還是從媒體開始想,還是從預算開始想。

網路上找得到的答案大多長這樣:一份十二項的籌備清單,從選日子、找場地、發邀請函、訂便當一路列到伴手禮。清單本身沒錯,但它預設你已經知道自己要辦哪一種發表會了——而多數人卡住的地方,正是這一步。

這篇文章換一個順序來講。先幫你把「這場到底辦給誰看」決定掉,接著講四件多數人不知道、但真的會有法律後果的事,最後才回到場地跟預算。

第一個決定:這場是辦給誰看的

發表會大致分兩種,而這兩種除了名字一樣,其他幾乎沒有一樣。

對內的發表會:觀眾是通路、經銷商、業務團隊、加盟主。你要他們相信這個產品賣得動,然後回去下單、備貨、排面。

對外的發表會:觀眾是媒體、KOL、消費者。你要的是曝光、報導、社群素材,讓還沒聽過這個產品的人聽過。

對內(通路、業務)對外(媒體、消費者)
主要目的讓他們有信心去賣讓更多人知道
內容重心規格、利潤結構、銷售話術、競品比較故事、體驗、視覺、一句記得住的話
場地重點座位舒適、聽得清楚、能做筆記、有討論空間拍起來好看、動線順、有體驗區與拍照點
預算重心內容與資料、餐飲與接待主視覺、影音製作、傳播與媒體邀約
成功怎麼看會後的訂單與備貨意願報導露出、社群素材、名單

同一場活動硬要兩種都滿足,通常兩邊都做不好。通路想聽的利潤結構,媒體不會寫;媒體想拍的畫面,通路覺得在浪費時間。

如果預算真的只夠辦一場,比較實際的做法是分時段:白天辦通路場,晚上辦媒體場,場地租一天、佈置共用,但流程與講稿分開寫。

所以第一步不是找場地,是先把「辦給誰看」寫在簡報第一頁。這一頁定下來,後面每一個決定才有標準可以判斷。

兩欄對照圖,左欄藍色的對內場目標是讓通路敢下單、重點在規格利潤與話術,右欄橘色的對外場目標是讓更多人知道、重點在故事體驗與視覺
兩種都想同時滿足,通常兩邊都做不好。

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成果發表會,不是同一種活動

這三個詞很常被混著用,然後整份企劃就照著錯的參照物開始長。

產品發表會記者會成果發表會
主體即將上市的東西一則要讓媒體報導的訊息已經完成的事(專案、計畫、學習成果)
主要觀眾媒體、通路、消費者都可能以媒體為主內部、學員、家長、補助或委託單位
現場核心展示與體驗區發言台與提問成果展示、簡報、頒獎
時間長度較長,含體驗與交流較短,講完提問就結束視規模,常含多組報告
媒體需求中到高通常低

最常見的錯誤是拿成果發表會的規格去辦產品發表會。成果發表會的觀眾是「已經跟你有關係的人」——他們本來就會來、本來就有興趣,所以流程可以長、簡報可以多。但產品發表會的觀眾,很多是第一次接觸你,注意力只有前十五分鐘,你卻排了三場二十分鐘的簡報。

反過來也一樣。用產品發表會的規格辦成果發表會,會把預算大量花在主視覺與影音上,而台下的家長其實只想看到自己小孩上台那三分鐘。

先確認你辦的是哪一種,再去看別人的流程表。

你在台上講的那些話,法律上算廣告

整篇如果只有一段值得你抄下來給老闆看,是這一段。

很多人以為「廣告」是指電視廣告、報紙稿、網頁文案這種明確的宣傳品,至於發表會上講的話,只是口頭介紹,應該不算。

不是這樣。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關鍵在「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這一句。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裡明確說明,這個範圍包含:舉辦產品(服務)說明會、事業提供資料予媒體報導、銷售人員於銷售場所口頭宣傳並發送資料等

而「表示或表徵」的範圍也比一般人想的寬——文字、語言、聲音、圖形、記號、數字、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只要足以表達或傳遞具商業價值的訊息,都算。

換成白話:你在台上講的每一句話、簡報上的每一個數字、現場展示牌上的每一行小字,法律看待它們的方式,跟看待一支電視廣告是一樣的。

⚠️ 注意

特別要留意這幾種常見的表述:功效或效能的絕對化說法(「業界唯一」「效果最好」)、來源不明的比較數據、還沒取得的認證或獎項、把試驗階段的結果講成已上市規格。這些話寫在文案上你會請法務看過,但講在台上時往往沒人看過——而在法律上它們是同一件事。實際個案是否構成違反,仍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認定為準。

那萬一真的被認定違反呢?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事業停止、改正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還沒停止或改正的,可以繼續限期並按次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直到改正為止。公平會也整理過一份對於不實廣告的規範與案例說明,值得在寫講稿前翻一遍。

罰鍰的下限是 5 萬元,上限是 2,500 萬元——中間這個區間有多寬,反映的就是主管機關會看情節輕重。對一場發表會來說,重點不在算自己會被罰多少,而在理解:台上那幾句「順口說出來」的話,跟你花錢投放的廣告,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東西。

比較務實的做法有三個:講稿要跟文案走同一套審核流程簡報上的每個數字都要問得出來源現場問答的敏感題目先準備標準答覆,不要讓講者臨場自由發揮。

資訊圖,講者在台上說話,說出來的話變成一塊廣告看板,標示說明會也算廣告,並註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講稿要跟廣告文案走同一套審核流程。

報名表一開,個資法就上身了

只要你的發表會有報名表,你就已經在蒐集個人資料了——這件事沒有例外。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六件事

  1. 蒐集機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的名稱
  2. 蒐集的目的
  3. 個人資料的類別
  4. 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
  5. 當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6. 不提供個人資料時,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

而且方式有講究。主管機關的函釋指出告知應以個別通知的方式讓當事人知悉,不得僅以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這種概括的方式為之。

換成白話:在報名表上放一段告知文字,讓填表的人在送出前看得到,這叫個別告知;只在官網某個角落掛一份隱私權政策,不算。

⚠️ 注意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環節:活動當天拍的照片與影片,如果之後要用在行銷素材上,那也是個人資料的利用。報名時的告知內容如果沒有涵蓋這一項,事後要用就會有問題。實務上的做法是在報名表的告知事項裡先寫清楚,現場再於入口處張貼攝錄影告知,兩層都做。個案的合法性請洽詢法律專業人員或主管機關。

順帶提醒一件很多人會踩的事:名單的用途受「蒐集目的」限制。如果報名表上寫的目的只有「本次活動聯繫與通知」,事後拿去發電子報或做再行銷,就超出原本告知的範圍了。想之後能用,就要在一開始的告知裡寫進去。

兩欄對照圖,左欄橘色標示只把告知掛在官網角落不算告知,右欄藍色標示寫在報名表上讓填表人看得到才算個別告知
個資法要求的是個別告知,官網公告不算。

現場放的每一首歌,都需要授權

暖場音樂、產品影片的配樂、頒獎時的背景音樂、散場時的那首歌——這些全部都需要授權。

依《著作權法》,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屬於「公開演出」;用擴音器或視聽設備播放音樂給現場的人聽,同樣算公開演出。

台灣的音樂授權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處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音樂授權管道說明,說明各種利用型態該找誰授權;其中 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經智慧財產局許可設立的集管團體,辦理公開演出等權利的授權,活動要使用它管理的音樂,應該在活動前申請授權

⚠️ 注意

兩個最常見的誤解要講清楚。第一,「我買過這首歌」不等於可以公開演出——買的是聆聽的權利,不是在公開場合播放的權利。第二,「串流平台的訂閱」通常只涵蓋個人使用,商業或公開場合另有規定。實際需要哪一種授權、要向哪個集管團體申請,請依智慧財產局的說明與各集管團體的規定辦理。

比較省事的做法是:影片配樂統一使用有商業授權的音樂庫,現場播放的音樂則在籌備初期就把授權列進待辦清單,不要等到活動前一週才想到。

人數破千,最先被卡住的不是場地,是行事曆

如果你的發表會規模在往一千人靠近,這一節請務必先看。

依內政部函頒的《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 1,000 人以上,且持續 2 小時以上的指定類型活動(含展覽、演唱會、體育競技等),屬於大型群聚活動。

在台北市,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民間單位同樣適用:

  • 1,000 人以上、未達 3,000 人:應於活動開始 7 日前報請備查
  • 3,000 人以上:應於活動開始 30 日前提出申請

除了時程,還要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臺北市政府設有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集中相關規定與表單。

所以規劃時間表的時候,順序要反過來:不是先訂場地再回推流程,而是先確認人數會不會跨過門檻,把法定的那一格先卡進行事曆。三十天聽起來很久,但那是「提出申請」的日子,不是「開始準備」的日子——文件要備齊、安全維護計畫要寫完,往前還要再抓一段時間。

實際適用範圍與應備文件,請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的公告與承辦窗口答覆為準;本文只說明法規通則。

場地要看的不是漂不漂亮,是這四個條件

法規講完,回到最實際的問題。發表會的場地,照片好看只是入場券;真正決定當天順不順的,是下面這四件事。

一、格局能不能配合你的流程。 發表會通常不是從頭坐到尾——常見的是「報到與迎賓 → 主舞台簡報 → 體驗或展示區 → 交流時間」,這四段對空間的需求完全不同。能不能分區、隔間能不能調整,會直接影響你要不要租兩個場地。

二、大件東西進不進得來。 主視覺背板、展示架、產品本體、燈架。把最大件的尺寸與重量抄下來,直接問卸貨動線與貨梯的內部尺寸和載重,不要只看場地坪數。這件事在台北特別重要,市中心的場地很多在地下樓層或中高樓層。

三、電力與訊號夠不夠。 LED 牆、燈光、音響、直播設備一起開,跟只開投影機是兩回事。有直播或線上同步的話,還要確認實體網路,不要賭現場 Wi-Fi

四、佈置與撤場的時間算不算在租期裡。 這一項最常在報價單上看不出來,卻直接決定你的預算。發表會的佈置時間通常比活動本身還長,如果佈置要另外租一個時段,總價會跟你原本估的差很多。

至於預算怎麼分,大致可以拆成四塊:場地與硬體、內容與製作(主視覺、影片、道具)、人力與服務(主持、攝錄影、接待)、傳播(媒體邀約、KOL、廣告投放)。對內的場次,重心會落在前兩塊;對外的場次,第四塊通常會吃掉相當大的比例。這是配置邏輯,不是固定比例——實際怎麼分,還是回到第一節那個問題:這場辦給誰看。

活動結束才是開始:素材跟名單怎麼延續

最後想講一個觀念上的轉向,這也是我覺得最容易被整個團隊集體忽略的一段。

多數人衡量發表會成不成功,看的是當天到場多少人、現場氣氛熱不熱。但那是活動的「過程指標」,不是「成果」。

比較有用的問法是:這場活動結束之後,我手上多了哪些之後還能繼續用的東西?

  • 影像素材主視覺、產品情境照、講者畫面、現場氛圍、短影音片段。這些之後會出現在官網、社群、業務簡報、電商頁面裡,用上一整年。
  • 文字素材:新聞稿、講稿裡打磨過的產品說法、現場問答整理出來的常見問題。發表會的問答時間其實是最好的市場調查——人們會當場問出他們真正在意的事。
  • 名單:報名者、到場者、有後續意願的人(前提是告知範圍有涵蓋後續利用)。

所以拍照與錄影不該是「順便找人來拍一下」,而應該在籌備初期就列進需求:你要哪些畫面、之後要用在哪裡、需要橫式還是直式、要不要留白給文字。把這些先想清楚,攝影師才拍得到你要的東西。

同樣的,現場的問答與交流,記得指派一個人專門記錄。活動當天最珍貴的資訊,往往不在台上,而在台下有人舉手問的那三個問題裡。

三步驟流程圖,依序是影像素材、文字素材與名單,箭頭由左至右連接,底部標示活動結束後還能用一整年的東西
成功指標不是當天到場多少人,是之後還能用什麼。

如果你正在找台北市中心、能依流程分區調整的發表會場地,位於松山區復興北路、捷運南京復興站步行約五分鐘的 RED SPACE 多元商務空間可以列入評估:地下一樓約一千坪、隔間可自由拆裝,15 人到 2,500 人的各級規模都能依隔間組合調整,內建 LED 牆、專業燈光音響與舞台區,並設有油壓貨梯方便大型器材進出,另有攝錄影與直播、佈置、外燴與場控接待等加值服務。實際條件與費用,建議直接聯繫確認。

常見問題

產品發表會跟記者會差在哪?該辦哪一種?

差別在主要觀眾與現場核心:記者會以媒體為主,核心是發言台與提問,時間短;產品發表會的觀眾可能同時包含媒體、通路與消費者,核心是展示與體驗,時間較長。選哪一種取決於你要的結果——只要一則訊息被報導出去,記者會就夠了;要讓人親眼看到、摸到產品並產生記憶點,那就是發表會。預算有限時,也可以在發表會裡安排一段媒體專屬的提問時間。

發表會要提前多久開始準備?

如果預計人數可能達到 1,000 人以上且持續 2 小時以上,行事曆上最早被卡住的是法定時程:台北市 1,000 至 3,000 人須於 7 日前報請備查,3,000 人以上須於 30 日前提出申請。但那是「送件日」不是「開工日」,安全維護計畫與相關文件還要往前再抓一段時間。未達門檻的場次沒有法定時程限制,實務上仍要預留場地檔期、製作與媒體邀約的時間。

發表會上講的話,真的有法律責任嗎?

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第21條的處理原則中,把「舉辦產品(服務)說明會」「提供資料予媒體報導」明列在「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的範圍內,所以發表會上的口頭表述與簡報內容,跟書面廣告受到同一條規定的規範,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實務上的建議是讓講稿與簡報跟廣告文案走同一套審核流程,個案認定仍以主管機關為準。

報名蒐集來的名單,可以拿去做後續行銷嗎?

要看你在蒐集時告知的「利用目的」有沒有涵蓋。個資法第8條要求在蒐集時明確告知六項事項,其中包含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如果報名表上只寫「本次活動聯繫使用」,事後拿去發行銷電子報就超出了原本告知的範圍。想保留後續使用的空間,就要在報名當下的告知內容裡先寫清楚,而且主管機關函釋指出告知要以個別通知方式為之,不能只靠官網公告。

活動現場播放音樂需要授權嗎?

需要。用擴音器或視聽設備向現場公眾播放音樂,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演出」,應事先取得授權。台灣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處理,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經智慧財產局許可設立的集管團體之一,辦理公開演出等權利的授權。要注意「買過這首歌」或「有串流平台訂閱」都不等於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實際申請方式請依智慧財產局說明與各集管團體規定辦理。

多少人的發表會算「大型活動」?

依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 1,000 人以上、且持續 2 小時以上的指定類型活動,屬於大型群聚活動。台北市另有自治條例,民間單位辦理 1,000 人以上未達 3,000 人者應於 7 日前報請備查,3,000 人以上者應於 30 日前提出申請,並須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際適用與應備文件請以當地消防主管機關的答覆為準。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彙整台灣公平交易、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大型活動安全等相關法規的公開資訊,提供籌辦產品發表會時的一般性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個案的專業諮詢。文中引用的法規內容以主管機關公開的原文為準,個案是否適用及如何適用,請洽詢法律專業人員或各該主管機關。文中提及的場地規格與服務範圍為業主提供之資訊,實際條件與費用以正式報價為準。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RED SPACE多元商務空間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以整合資源的經營視角協助企業辦好各類活動與商務需求,專注品牌與空間經營策略、企業服務資源整合。


郭庭佑執行長

郭庭佑執行長RED SPACE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注RED SPACE的場地規劃與活動執行,協助企業辦好各類商務與行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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