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到了會計年度結束後那幾個月,不少公司負責人跟股務、行政同仁就會開始煩惱同一件事:股東會到底該怎麼辦。通知要提前多久發、議程要放哪些項目、股東當場問了敏感問題該怎麼接、會議紀錄又要留多久——這些問題看似瑣碎,實際上都牽涉到《公司法》的明文規定,沒處理好可能影響決議效力,甚至讓負責人吃上罰鍰。這篇文章從法定期限、必要議程、股東提問應對、會議紀錄義務、開會形式選擇,一路講到場地與設備準備,把股東會從籌備到收尾的實務重點一次整理清楚。
股東常會多久開一次?法定期限先搞懂
《公司法》把股東會分成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公司法第170條)。股東常會有明確的時間壓力——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除非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後,否則逾期未召開,代表公司之董事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如果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2月31日結算),股東常會原則上必須在隔年6月底前開完。
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1條),只有在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才會出現少數股東或監察人依法自行召集的例外情況。
通知期限的部分,公司法第172條依「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與「常會或臨時會」分成四種天數:
| 公司類型 | 股東常會通知期限 | 股東臨時會通知期限 |
|---|---|---|
|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開會前二十日 | 開會前十日 |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開會前三十日 | 開會前十五日 |
期限的計算方式,實務上是從開會日往前推算——例如非公開發行公司預計二月二十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規定應於開會十日前通知,最遲就要在二月九日前把通知發出去,抓得太緊容易踩線。
另外,通知內容也有硬性要求:召集通知必須載明召集事由;經股東同意者,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這代表「開會通知」不是隨便寫個時間地點就好,接下來這段的必要議程與臨時動議限制,就是通知內容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股東會議程要放什麼?這幾項不能用臨時動議
股東會的議程,大致分成「每年例行都會有」的必要議案,以及「當年度有需要才會出現」的特殊議案。
必要議案最常見的兩項:
財務報表等表冊的承認。 依公司法第230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含財務報表),提請股東常會承認;這些表冊至遲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公司,供股東隨時查閱,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再將表冊分發給各股東。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決議。 依公司法第184條,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的表冊、監察人的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這是股東常會的法定職權之一,不是董事會自己就能拍板的事。
除了上述兩項,若當年度有董監事任期屆滿,就會加上董監事改選——依公司法第195條,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公司必須依法完成改選程序。
比較容易被忽略的是,公司法第172條明訂: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以及公司法第185條所列(例如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等重大事項,都必須在召集通知中列明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這也是為什麼股東會通知不能只寫「討論一般議案」帶過——凡是屬於這份清單的事項,通知書就得寫清楚具體內容,讓股東有機會事先了解、決定是否出席或委託他人代理。
決議的門檻也分兩種:一般議案採普通決議,也就是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公司法第174條);而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等重大事項則採特別決議,需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在出席股數不足時,另有調降為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替代方案,公司法第185條)。門檻不同,代表籌備時對出席人數與委託書的掌握程度也要跟著調整。
股東常會籌辦流程時間軸

把前面兩段的期限與議程要求,整理成一張時間軸,方便對照自己公司目前進度到哪一步:
| 時間點(以開會日為基準) | 該做的事 | 依據 |
|---|---|---|
| 開會前一個月以上 | 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常會、確定議程與必要議案內容 | 公司法第171條 |
| 開會前十日 | 財務報表等表冊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 公司法第230條 |
| 開會前二十日/三十日(依是否公開發行) | 發出股東常會召集通知,載明召集事由與不得臨時動議之事項 | 公司法第172條 |
| 開會前十日不得少於的提案受理期間 | 若有股東依提案權提出議案,公告受理期間需在停止過戶日前完成 | 公司法第172-1條 |
| 開會當天 | 依議程逐項決議,主持人視情況處理股東提問 | 公司法第174條、第185條 |
| 開會後二十日內 | 議事錄完成並分發各股東 | 公司法第183條 |
| 之後持續 | 議事錄永久保存;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保存一年(涉訴訟則保存至訴訟終結) | 公司法第183條 |
這張時間軸只是一般性框架,實際天數仍要依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以及股東臨時會或常會而有所不同,籌備時建議對照前面兩段的細節逐項確認。
股東當場提問,主持人跟工作人員怎麼接?
法規只規範了「必須做什麼」,但股東會現場最考驗經驗的,其實是股東提問的應對。實務上常見的情境,是股東在討論財務報表或董監事選任時,提出跟當次議程有關、但公司一時無法完整回答的問題。
比較穩妥的做法,是主持人先扼要回應能立即回答的部分,對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問題,明確告知會後由公司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補充回覆,並把提問內容如實記入會議紀錄——這樣既不會讓會議因單一問題拖延太久,也讓股東的疑慮確實被留下紀錄、後續有跡可循。國外公司治理研究也普遍觀察到,讓股東的提問被充分聽見、決議前留有足夠的討論時間,有助於建立股東對公司的信任感;不過這是國際治理實務的觀察角度,不是台灣法規明文要求的做法,實際流程仍需回到台灣公司自身的股東會議事規則與董事會決定,不能直接套用國外做法當成台灣現況。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股東的提案權:依公司法第172-1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每人以一項為限,且提案內容以三百字為限;公司應在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提案的方式、處所與期間(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提案股東也必須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的討論。事先了解這項機制,遇到股東依法提案時才不會措手不及。
會議紀錄怎麼做?保存期限比你想的長
股東會開完不代表結束,會議紀錄的作成與保存是公司法明文要求的義務,而且保存期限比多數人想像的長。
依公司法第183條,股東會的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給各股東(議事錄的製作與分發都可以用電子方式為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分發議事錄甚至可以用公告方式)。議事錄應記載會議的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的要領及其結果。
保存期限的部分要分兩件事情看:議事錄本身,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而出席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但如果有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對決議提起撤銷之訴,就要保存到訴訟終結為止。代表公司之董事若違反議事錄作成、分發或保存的規定,同樣要面對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換句話說,議事錄要當成公司的永久檔案來管理,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留一年,遇到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就得留到官司結束——這點在籌辦股東會時常被忽略,實際上是責任相對重的一塊。
視訊會議可以嗎?線上、實體、混合怎麼選
疫情之後,不少公司開始考慮股東會要不要用視訊進行。這裡的關鍵是,能不能用視訊開會要看公司性質與章程規定,不是每家公司都能直接視訊開。
依公司法第172-2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只要在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可以用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就是法律所允許的;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針對不可抗力情事(例如天災、事變),法規也留了彈性——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讓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即使章程沒有訂明,也能改用視訊會議或公告方式開會。至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是依主管機關另訂的條件、作業程序及應遵行事項辦理,門檻與程序都比非公開發行公司更明確嚴謹。
實務上要選實體、純視訊還是實體加視訊的混合形式,除了法規允許與否,也要考量股東地理分布、董監事出席安排,以及公司是否已在章程完成相關訂明——如果還沒訂明,又希望決議效力穩固,建議先完成章程訂明的程序,而不是臨時決定改用視訊。
股東會場地與設備,需要準備到什麼程度
無論最後選擇實體、視訊或混合形式,實體會場的規劃都不能馬虎——尤其是採用混合或有對外直播需求的股東會,場地與設備的複雜度會明顯提高。
從實務角度來看,場地規劃大致要考慮幾件事:出席人數決定會議室或會場的基本坪數與座位配置;簽到與委託書作業需要獨立的動線與空間,避免跟會議正式開始的流程互相干擾;如果公司採用視訊或混合形式,還需要穩定的網路、攝錄影與直播設備,確保未能親自到場的股東能順利參與;若議程涉及財報說明或簡報,燈光音響與投影設備的品質也會直接影響股東的理解與提問品質。
以台北市中心(松山區南京復興站)的多元活動空間 RED SPACE 為例,這類近千坪的場地可依股東會規模彈性配置,從中小型的董監事會議室到需要容納較多股東與觀察員的大型會場都能調整,並提供燈光音響、攝錄影直播、場控協助等一站式配套,減少股東會當天需要同時協調多家廠商的負擔。需要說明的是,場地與活動服務方能協助的是空間、設備與現場流程的執行,股東會的法定程序、議程內容與決議效力,仍須由公司自身(或委任的專業法律、股務顧問)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FAQ
股東會一定要每年開嗎?
是的。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延後,否則逾期未召開,代表公司之董事會將面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會通知要提前幾天發?
要看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以及是常會還是臨時會。非公開發行公司:常會二十日前、臨時會十日前;公開發行公司:常會三十日前、臨時會十五日前(公司法第172條)。實務上建議抓寬鬆一點的時間準備,避免踩線。
股東會可以只用視訊開嗎?
非公開發行公司要先在章程訂明可用視訊方式開股東會,才能這樣做;公開發行公司則另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與程序辦理,不是想開就能直接開視訊會議(公司法第172-2條)。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下,主管機關另有公告彈性。
股東當場問了議程外的問題,公司一定要當場回答嗎?
法規沒有要求當場必須完整回答每個問題。實務上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先回應能立即說明的部分,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問題留待會後書面或其他方式回覆,並把提問內容記入會議紀錄,讓後續有跡可循。
會議紀錄要保存多久?
議事錄本身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的簽名簿與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保存期限至少一年,若有股東就決議提起撤銷之訴,則要保存到訴訟終結為止(公司法第183條)。
股東可以自己提案嗎?
可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72-1條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每人以一項為限、內容以三百字為限,且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參與該議案討論。
沒有準時召開股東常會會有什麼後果?
代表公司之董事會將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70條);議事錄未依規定作成、分發或保存,也是相同罰鍰區間(公司法第183條)。逾期未開對公司治理的觀感也會有負面影響,建議提前規劃籌備時程。
股東會場地要準備到多大規模?
沒有固定答案,主要看預期出席人數、是否採混合或視訊直播形式、以及議程是否涉及較多簡報說明。人數較多或需要對外直播時,建議提前確認場地的座位配置、動線規劃,以及燈光音響、攝錄影設備是否到位,避免臨時追加設備手忙腳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