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 SPACE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主管交代一句:「明天開會,簽到表印一下。」打開電腦搜「簽到表」,跳出來一整排學校和縣府的空白表格。有的只有姓名和簽名,有的要電話、Email,有的連身分證後四碼都要填。到底該照哪一張?
答案不在表格長相,在你之後要拿這張表做什麼。簽到表收哪些欄位,由它之後要拿去證明什麼決定。這篇整理會議、課程、活動三種最常見的簽到表範本,也講清楚什麼時候要簽退、表頭要寫哪些告知、用完要留多久。
簽到表是什麼:記錄誰、在什麼時間到場的那張表
簽到表是讓到場的人自己簽名,證明「我今天有來」的表。英文最常叫 sign-in sheet;課程與會議也常寫 attendance sheet,意思偏「出席紀錄」。
它跟報名表不一樣。報名表收的是「打算來的人」,簽到表收的是「真的來了的人」。兩張對起來,才看得出到場率,也才知道下次餐點、座位要抓多少。
它也不是簽到台。當天要開幾個通道、隊伍會排多久、要派幾個人顧,那是現場流量的問題,站上〈活動簽到怎麼安排〉那篇有一套算法;這篇只講那張表本身。
簽到表真正的價值,是事後還查得到:誰來了、幾點來、待到幾點。想像成收據就懂了。收據不是給當下看的,是給之後要對帳的人看的;簽到表也一樣,它的讀者是之後要寫會議紀錄、報時數、做核銷的那個人。
簽到表要放哪些欄位:先決定這張表之後要證明什麼

很多人做簽到表的習慣是「多收一點比較保險」。結果一張會議簽到表上有電話、Email、生日,會開完就收進抽屜,沒有人再用過。欄位不是越多越保險,多收一欄就多一份保管責任。那張紙放在誰的桌上、會不會被翻、什麼時候丟,全都變成主辦方的事。
比較好的順序是反過來:先問這張表之後要拿來做什麼,再決定欄位。
| 用途 | 這張表要證明什麼 | 需要的欄位 |
|---|---|---|
| 出席紀錄 | 誰出席、誰列席、誰請假 | 姓名、單位或職稱、簽名 |
| 計算時數 | 誰從幾點待到幾點 | 再加簽到時間、簽退時間 |
| 核銷憑證 | 活動真的辦了、到場幾人 | 活動名稱、日期、地點、出席人數、承辦人簽名 |
| 會後聯繫 | 之後要寄資料給誰 | 聯絡方式,另外一張收 |
同一場活動可能同時有兩三種用途,例如一場內訓既要出席紀錄,也要報時數。欄位只加「真的會用到」的那一欄,用不到的就不要印。
這不只是整理習慣。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寫明,蒐集個人資料「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簽到只是為了確認出席,就沒有理由收生日或身分證字號。英國的資訊專員辦公室(ICO)在資料最少化原則裡講得更直接:不可以因為「以後可能用得到」就先收起來(英國的做法,台灣仍以個資法為準)。
有一個官方範例很值得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的〈格式十二 學員簽到紀錄〉,每個學員只有「姓名」與「簽名」兩格,連電話都沒有。連要保存好幾年的法定訓練紀錄,學員那一格也只收姓名與簽名。
簽到表要不要簽退:只要算時數,就要有簽退

之後要算時數,就要簽退;只要確認有沒有來,簽到就夠。原因很單純:簽到只證明一個人「來過」,不證明他「待滿」。
內政部有一則函釋剛好說明這件事。地方民意代表的出席費,是以「未請假並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來判斷,函釋提到代表簽到後因故離席,當天的出席費仍應發給;至於「簽到之事實」實際怎麼認定,函釋交給各議會的議事人員依權責判斷。這是民意機關的規定,不能直接套到企業,不過它點出一件事:在只看簽到的制度裡,簽完名就走的人,紀錄上跟待到最後的人一樣。
常見的情況是這樣:一場 40 人、半天的內訓,簽到表只有簽到欄。課後人資要幫每個人報學習時數,主管問「下午有幾個人先走?」承辦人只能憑印象回答。不是誰說謊,是那張表本來就證明不了。
| 做法 | 證明得了什麼 | 適合的場合 |
|---|---|---|
| 只有簽到 | 這個人來過 | 一般會議、對外活動 |
| 簽到加簽退 | 這個人從幾點待到幾點 | 半天以上的課程、要報時數的訓練 |
| 每節或每天點名 | 中途離開也看得出來 | 法定訓練、連續多天的課程 |
法定訓練是最嚴格的例子。職安教育訓練規則的格式十二要寫上課時間從幾時幾分到幾時幾分,附註寫明遲到 15 分鐘視為曠課、輔導員在每天第一節開始 20 分鐘後點名;規則第 33 條也要求,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訓練單位要通知退訓。
政府補助的課程與時數認證,各有自己的作業規定,簽退怎麼簽、時數怎麼算、出席要到多少比例,一律以該計畫的作業手冊與承辦單位的要求為準,開課前先問清楚,不要自己猜。
會議簽到表範本:出席、列席、請假分開記

會議簽到表最常見,也最容易做得太複雜。內政部營建署在一則函裡引用會議規範第 11 條第 1 項,列出議事紀錄的主要項目,其中有「出席人姓名及人數」「列席人姓名」「請假人姓名」。會議簽到表要做的,就是把這三種人分開記,會議紀錄的人數直接照抄。
表頭可以直接照打:○○公司○○會議簽到表/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至○時○分/地點:○○會議室/主席:○○○/記錄:○○○
| 欄位 | 怎麼填 | 為什麼要有 |
|---|---|---|
| 職稱或單位、姓名 | 事先把應出席的人印好 | 簽名潦草時認得出是誰 |
| 簽名 | 本人簽 | 證明本人到場 |
| 出席、列席、請假 | 列席另起一區;請假由承辦人註記 | 會議紀錄的人數照這裡寫 |
事先把應出席名單印在表上,簽名的人只要找到自己那一列,誰沒來一眼就看得出來。列席的人(例如來報告的同事、廠商)另外留幾列空白,不要混在出席名單裡;請假的人由承辦人在旁邊註記「請假」,會後寫紀錄時才不會漏。
同一則函也提醒,出席簽到名冊一樣受個資法規範,要依第 5、19、20 條處理。內部會議通常只有姓名、單位與簽名,問題不大;只要開始加欄位,就要回頭想用途。
教育訓練簽到表範本:簽到、簽退、講師簽名

教育訓練簽到表跟會議版的差別,是多了時間。課後要報學習時數、要附在核銷資料裡,表上就要看得出每個人幾點進、幾點出。
表頭可以直接照打:○○課程簽到表/日期:○年○月○日/上課時間:○時○分至○時○分/地點:○○教室/講師:○○○/承辦人:○○○
| 欄位 | 怎麼填 | 為什麼要有 |
|---|---|---|
| 編號、姓名、單位 | 事先依報名名單印好 | 對照報名的人 |
| 簽到時間與簽名 | 進教室時本人填 | 證明幾點開始 |
| 簽退時間與簽名 | 離開時本人再簽一次 | 時數照這兩個時間算 |
表格最下面再留兩格:講師簽名、承辦人簽名,各在課後簽一次,證明這堂課真的上了、名單是承辦人核對過的。
職安規則格式十二的附註還有兩件事值得照做:簽名不可以用紅筆或鉛筆、不可以塗改;有人代簽要當場糾正。簽到表要拿去報時數或核銷,就要像對待憑證一樣對待它。簽錯了就劃線重簽,不要塗掉。
課程本身怎麼設計、講師怎麼找,可以看站上〈教育訓練怎麼規劃〉;簽到表要附進核銷資料的話,公司內部怎麼跑流程,〈活動場地租用從報價到核銷的流程〉那篇有一張時程表。
活動簽到表範本:傳閱的那張只留姓名與簽名

講座、發表會、說明會這類對外活動,主辦方常想順便收來賓的電話與 Email。問題是,一張紙從第一個人傳到第五十個人,前面四十九個人的電話全被看光了。
做法是拆成兩張:傳閱的簽名頁只留姓名、單位與簽名,聯絡資料讓每個人各自填。
- 傳閱的簽名頁:編號、姓名、單位、簽名。
- 聯絡資料:讓想留資料的人填一張自己的小單子、投進盒子;或是掃 QR Code 填線上表單。
- 兩張的表頭都寫上用途與保存期限。
| 欄位 | 放在哪 | 為什麼 |
|---|---|---|
| 姓名、單位、簽名 | 傳閱的簽名頁 | 確認出席就夠了 |
| 電話、Email | 各自填寫的單子或線上表單 | 別人看不到,也能選擇不留 |
| 用途與保存期限 | 兩張的表頭都寫 | 讓填的人知道資料拿去做什麼 |
拆開之後,簽名頁就算被翻閱,也看不到任何人的電話;聯絡資料是來賓自己決定要不要留,主辦方之後寄資料也更有底氣。尾牙、春酒這類內部活動要收眷屬人數、飲食限制時,道理一樣,站上〈尾牙邀請函範本〉那篇整理過出席回覆表該收到哪裡為止。
💡 小提醒
簽名頁事先印好「姓名」與「單位」,現場只要簽名,隊伍會快很多;臨時來的人留在最後幾列空白,由工作人員代寫姓名、本人簽名。
簽到表的個資告知與保存期限:表頭寫清楚,用途結束就刪

姓名、職業、聯絡方式,都是個資法第 2 條所稱的個人資料。主辦方向來賓收這些資料時,第 8 條要求明確告知六件事。表頭不用寫成一篇聲明,一段話就能涵蓋:
| 第 8 條要告知的 | 表頭可以這樣寫 |
|---|---|
| 誰在收、收來做什麼 | 本表由○○公司蒐集,用於確認本次活動出席與寄送會後資料 |
| 收哪些、用多久用在哪 | 收姓名、單位與您自願留的聯絡方式,保存至○年○月○日後銷毀 |
| 您的權利、不提供的影響 | 可向○○○查詢、更正或要求刪除;不留聯絡資料不影響入場 |
告知寫在表頭、讓來賓自己決定要不要留,比事後補一句「資料絕對保密」可靠得多。個資法第 7 條第 3 項也寫到,明確告知第 8 條的事項之後,當事人沒有表示拒絕、而且提供了資料,推定為同意。英國 ICO 的〈Right to be informed〉建議用分層告知:現場放簡短版,完整說明放在網頁或另一張紙上(英國的做法,可參考,不代表台灣的規定)。
保存期限跟著用途走:
| 情況 | 保存多久 | 依據 |
|---|---|---|
| 一般會議、對外活動 | 用途結束、核銷完成就刪 | 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 |
| 法定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專業訓練至少十年;一般與在職訓練三年 | 職安教育訓練規則第 29、31 條 |
| 員工上下班出勤 | 五年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
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一般活動的簽到表,活動辦完、核銷完,就沒有一直留著的理由。紙本用碎紙機,電子檔連同雲端分享連結一起刪。
保管期間也要有人負責:紙本放進有鎖的櫃子或封套,電子檔不要躺在工作人員的手機相簿。個資法在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非公務機關的安全維護義務改寫在新增的第 20-1 條,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實際適用的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版本為準。
⚠️ 注意
上下班打卡不是活動簽到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五年,而且要逐日記到分鐘;用活動簽到表的做法處理員工出勤,會不符規定。
簽到表製作:Excel、Google 表單與紙本各注意什麼
用 Excel 做紙本簽到表,最常卡在列印。先做三件事:把表頭設成每頁重複列印、每頁固定筆數(一頁十到十五列,簽名才有空間)、最後多留幾列空白給臨時來的人。名單事先排好,比讓來賓現場從頭寫姓名快很多。
用 Google 表單做線上簽到表,回覆可以自動存進 Google 試算表(Google 文件編輯器說明中心),現場貼一張 QR Code 就能填。要注意兩件事:線上表單一樣在收個資,表單開頭照樣要寫告知;試算表的分享權限只開給要用的人。
紙本的優點是不怕斷網、長輩也會用;線上的優點是不用事後打字。常見的折衷是紙本簽名頁當正本、線上表單收聯絡資料,兩張剛好對應上面的拆法。簽到台怎麼擺、現場要幾個人,回頭看〈活動簽到怎麼安排〉那篇就好。
如果活動辦在台北捷運南京復興站附近的 RED SPACE 多元商務空間,場勘時可以順便確認入口的報到區放得下幾張桌子,簽名頁與聯絡資料各放一張,動線會更清楚。
常見問題
簽到表的英文怎麼說?
最常見的是 sign-in sheet。課程與會議常寫 attendance sheet,強調的是出席紀錄;要簽退的版本可以寫 sign-in and sign-out sheet。
簽到表可以只打勾、不簽名嗎?
看用途。只是統計人數,打勾就夠;要證明本人到場、報時數或附進核銷資料,就要本人簽名。
簽到表可以代簽嗎?
不建議。要報時數或核銷的簽到表,代簽就是紀錄不實。職安教育訓練規則的官方簽到格式也寫明,有代簽者應當場糾正。
簽到表一定要寫電話嗎?
不用。確認出席只需要姓名、單位與簽名,電話與 Email 放在另一張讓來賓自己決定要不要留的單子。
簽到表要保存多久?
一般會議與活動,用途結束、核銷完成就刪。法定訓練與員工出勤有規定年限,照規定保存;拿不準時,問計畫承辦單位或公司法務。
上下班簽到表跟活動簽到表一樣嗎?
不一樣。員工上下班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出勤紀錄,要逐日記到分鐘、保存五年,最好用公司的出勤系統處理。
線上簽到表怎麼做?
用 Google 表單建立姓名、單位等題目,回覆存到試算表,現場貼 QR Code。表單開頭一樣要寫個資告知,分享權限只開給承辦人。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引用第 2、5、7、8、11、19、20-1 條(繁體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5 年 6 月 25 日修正;引用第 29、31、33 條(繁體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格式十二 學員簽到紀錄 —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件(繁體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勞動基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引用第 30 條(繁體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內政部營建署 102.04.11 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引述會議規範第 11 條第 1 項(繁體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內政部 99.08.13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178號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繁體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Principle (c): Data minimisation —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英文,英國,資料保護主管機關,2026-10-15 查閱)
- Right to be informed —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英文,英國,資料保護主管機關,2026-10-15 查閱)
- 如何使用 Google 表單 — Google 文件編輯器說明中心(繁體中文,工具官方說明,2026-10-15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英國主管機關指引,以查閱當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版本為準;個人資料保護法 114 年修正的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實際適用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文中三種簽到表範本是依上述依據整理的一般性示意,實際欄位、簽退方式與保存期限,請依公司內規、補助計畫作業規定與承辦單位要求調整。個人資料保護與勞動法規的說明屬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英國的資料只當參考,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提及的場地資訊為業主提供,實際條件以正式報價與現場確認為準。
林鼎鈞律師|RED SPACE多元商務空間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以整合資源的經營視角協助企業辦好各類活動與商務需求,專注品牌與空間經營策略、企業服務資源整合。
郭庭佑執行長|RED SPACE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注RED SPACE的場地規劃與活動執行,協助企業辦好各類商務與行銷活動。


